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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收入與股利所得在綜所稅下的差異與配置策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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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收入與股利所得:在綜所稅下的本質差異

借券收入被視為「租賃所得」,股利則是「股利所得」,在綜所稅架構下位置不同,節稅空間也不同。借券收入只要全年超過 2 萬元就會被券商預扣 10%,之後併入綜所稅結算,多退少補;股利則牽涉可扣抵稅額、股利可分離課稅等制度設計,讓部分納稅人有條件透過股利分離或綜合課稅比較,壓低整體稅負。對高所得者來說,借券收入多半等同於「加一塊錢收入就多一塊按高稅率課稅」,因此邊際稅負較重;而股利則有機會透過制度選擇,在不同稅率級距間尋找相對有利的組合,這是兩者在稅制上的第一層關鍵差異。

實際稅後報酬:利率、稅率與現金流的權衡

從稅後報酬率來看,借券與股利的差距往往出現在「邊際稅率」與「可扣除項目」。借券的租賃所得理論上可扣成本,但實務上多以收入全額課稅,高稅率族群稅後利率容易被壓縮,例如名目 3% 借券利率,在 30% 稅率級距下,稅後可能只剩 2% 出頭。股利收入雖然也計入綜所稅,但在可分離課稅與相關規則下,有時能降低有效稅負,尤其對中等所得者較有利。另一方面,借券提供相對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但會增加申報所得總額,可能墊高整體稅負;股利則受公司配發政策影響較大,年度波動高,卻有機會搭配節稅規劃優化長期報酬。

策略取捨:何時偏向借券收入,何時著重股利配置?

在節稅與報酬配置上,關鍵不在「借券 vs 股利二選一」,而是你應如何依自身稅率級距與投資目標做比例調整。若你屬於高所得、高稅率族群,持續增加借券收入可能推升綜所稅級距,使其他薪資、利息一起被課更高稅率,此時更適合把借券視為補充性工具,重心仍放在具節稅彈性的股利與長期資本利得。若你目前所得較低、可合理預期處於 5% 或 12% 級距,借券預扣 10% 反而可能換來結算時退稅,這時借券可以成為提高整體殖利率的主力之一。實務上,你可以先估算:在現行稅率下,持有同一檔股票,以「領股利 + 不出借」與「出借 + 領部分股利」兩種情境,分別試算一年後稅後現金流與稅負變化,再決定是否提高借券比重,或僅在短期無交易計畫時彈性出借。

FAQ

Q1:高所得者是否應全面避免借券收入?
A1:不必。重點在控制比例與期間,避免借券收入大幅推升邊際稅率,可搭配股利與其他低稅負收入分散。

Q2:股利與借券能同時成為穩定現金流來源嗎?
A2:可以,但需留意出借期間是否影響領息權利,並綜合評估稅後報酬與資金彈性。

Q3:規劃借券與股利配置前,應先釐清哪些重點?
A3:包括目前與預期的綜所稅率級距、持股期間、現金流需求,以及是否有其他可用節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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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資存股族一定要先搞懂的 2 個節稅關鍵:股利怎麼報稅,才能真的省到稅、還拿到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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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身價上億卻被 18 張儲蓄險綁住?高資產族最怕「被課稅、傳不好」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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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 10 項免稅及其他不列所得額項目 因 2020 年期間受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政府宣布該年綜所稅申報截止日期延至 6 月底,對許多民眾來說相當有感,因可多些財務支出的緩衝期,但還有沒有更多節稅的方法,能讓荷包省點錢呢? 懂得節稅就能少繳稅。提醒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善用免稅或其他不計入所得額的項目,即可達到節稅效果。納稅義務人不妨先檢視自己是否符合其中條件,包括許多人透過網路拍賣,出售家中二手衣物或家具的小額所得,或者勞工加班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其實不須繳稅,這些也是許多人可能忽略,或者較為不清楚的規定。 以下列舉 10 項與一般人相關,可免稅或不用計入所得額的項目,供讀者參考: 1. 賠償金、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以及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均免納所得稅。 例如勞工獲得公司賠償,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遇有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所獲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還是要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 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的利息 例如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的自提儲金及所領取的離職儲金及其孳息,免徵所得稅。 3.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或者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4. 出售土地或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所得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在出售土地部分,《所得稅法》第 4-4、4-5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 1 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 400 萬元為限: 1.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1 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3.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4.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另外,一般民眾經常以網拍將家中衣物、家具售出,財政部即曾於「網路交易課稅專區」聲明: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但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5.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另外,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 3 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6. 個人稿費、版稅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 18 萬元為限。 一般民眾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的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非屬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7. 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 4-1、4-2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之期貨交易所得,亦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均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但財政部網站「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提醒,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8. 加班費、伙食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 32 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 2,400 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9. 額度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第 5 款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10. 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每人免稅額 92,000 元(2022 年):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 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 50%(即 138,000 元)。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18 歲,或滿 18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18 歲,或滿 18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之規定,未滿 18 歲,或滿 18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文摘自《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 51 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作者: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出版社:金尉。(圖:shutterstock,僅示意/責任編輯:林昕慧;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大翻修:定存、股利「年累計超過 2 萬就課 2.11%」掀民怨,企業薪酬、人力布局被迫重來?

為了強化二代健保財務健全,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提出修法目標,將薪資以外的利息、股利、租金等收入,改採「年度結算」方式課徵補充保費。未來若一年內此類收入累計超過新台幣 2 萬元,將按 2.11% 費率收取;扣繳上限也從目前的 1,000 萬元拉高至 5,000 萬元。官方預計最快於 2027 年上路,影響約 480 萬人、可增加健保收入 100 至 200 億元。 目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主要針對六類收入,包括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基本薪資超過 4 倍以上的獎金。 現行制度採「單筆給付」扣繳方式,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 2 萬元以上,即須扣取 2.11% 補充保費,且單次扣取上限為 1,000 萬元。然而政府發現納保機制存在「拆單規避」等漏洞,例如存款利息拆分多筆單次低於門檻者可逃避課徵,衛福部長石崇良指出此為修法重要原因。 二代健保從單筆改為年累計 「每年 2 萬」就課徵保費 ● 利息、股利、租金由原本「單次計算」改為「年度累計結算」,例如一年累計超過新台幣 2 萬元即課徵 2.11% 補充保費。 ● 扣繳上限由現行的 1,000 萬元提高至 5,000 萬元。 ● 獎金部分也將調整,目前為月薪 4 倍以上才課徵,修法擬採以基本工資為基準,門檻從現行月薪 4 倍改為最低薪資(新台幣 2 萬 8,590 元) 4 倍以上,即約 11 萬 4,360 元以上者才課徵。衛福部表示,修法程序將於明年啟動,目標於民國 116 年(2027 年)上路。 定存利息 1.7%「政府拿 2.11% 補充保費」惹民怨 企業人力、薪酬恐調整 若修法如期影響層面廣泛,根據預估,約有 480 萬人將受影響,預計健保將可增加 100 至 200 億元收入。 消息一出,民眾網路上也出現強烈反彈質疑「定存利息 1.7%,政府就要拿 2.11% 補充保費」、「這根本是土匪邏輯」。 不少投資、房東族群表示「房東租金本就面對租賃市場波動,為何還要被加課?」與「薪水已繳健保,股利又被扣,這公平嗎?」 此外,企業端也須注意補充保費由源頭扣繳義務人負擔,制度改變可能導致人力資源與薪酬規劃需重新調整。衛福部提出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修法,核心在於從「單筆給付」轉向「年度累計」模式,以彌補制度規避漏洞並強化健保財務來源。 此修法政策落實過程將牽涉高度行政、制度調整與社會溝通,未來立法、配套措施、民眾與企業的適應能力,將決定新制實施成效與社會反應,相關部門建議儘早規劃、主動說明,以降低民眾誤解與政策阻力。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1/6)晚也特別指出,行政院長卓榮泰已指示衛福部廣泛聽取各界意見,暫緩具爭議規劃、加強社會溝通,尋求更周全、具共識的改革方式。

每到繳稅月就欲哭無淚?這10項免稅與不列入所得額,你少用哪一項最傷錢包

【我們想讓你知道】每到繳稅月荷包就大失血?有沒有更多節稅的方法,能讓荷包省點錢呢?善用本文提供的10項免稅及其他不計入所得額的項目,即可達到節稅效果,快來檢視看看! 善用10項免稅及其他不列所得額項目 因2020年間受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政府宣布該年綜所稅申報截止日期延至6月底,對許多民眾來說相當有感,因可多些財務支出的緩衝期,但還有沒有更多節稅的方法,能讓荷包省點錢呢?懂得節稅就能少繳稅。提醒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善用免稅或其他不計入所得額的項目,即可達到節稅效果。納稅義務人不妨先檢視自己是否符合其中條件,包括許多人透過網路拍賣,出售家中二手衣物或家具的小額所得,或者勞工加班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其實不須繳稅,這些也是許多人可能忽略,或者較為不清楚的規定。 以下列舉10項與一般人相關,可免稅或不用計入所得額的項目,供讀者參考: 1. 賠償金、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以及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均免納所得稅。例如勞工獲得公司賠償,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遇有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所獲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還是要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 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的利息 例如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的自提儲金及所領取的離職儲金及其孳息,免徵所得稅。 3.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或者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4. 出售土地或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在出售土地部分,所得稅法第4-4、4-5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1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400萬元為限: (1)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1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3)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4)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另外,一般民眾經常以網拍將家中衣物、家具售出,財政部即曾於「網路交易課稅專區」聲明: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但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5.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另外,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6. 個人稿費、版稅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一般民眾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的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非屬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7. 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1、4-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之期貨交易所得,亦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均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財政部網站「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提醒,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8. 加班費、伙食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自2015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9. 額度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5款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10. 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每人免稅額92,000元(2022年):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即138,000元)。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文摘自《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作者: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法律顧問團隊、出版社:金尉(圖:shutterstock,僅示意/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

贈與未達244萬也要申報?4大地雷別踩:哪些情況會被補稅、流程卡住?

贈與未達244萬也要申報?4大地雷別踩 小心節稅不成反破財! 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我們想讓你知道】 贈與稅制度雖已調整課稅級距,提升節稅彈性,但實務上常因申報觀念錯誤,導致補稅甚至受罰。本文整理出4大常見誤區,協助讀者釐清贈與稅申報要點,避免好心變破財。 撰文:余佳璋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財政部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幅,正式調整贈與稅課稅級距。此次調整並未更動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但課稅級距放寬(詳見下方附圖)。 舉例來說,若某人114年一次性贈與2,800萬元,適用稅率將比113年來得低,整體稅額明顯下降。然而,實務操作上仍有不少民眾因觀念錯誤或未妥善規劃,而誤觸「贈與稅地雷」,反而失了節稅初衷。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分享4個贈與稅地雷,解析民眾申報時可能誤判的情況。 4大地雷別亂踩 以免好心變破財 地雷1: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計算 案例: 王先生想提前將資金分給兩名子女作為置產基金,從自己帳戶各匯款244萬元給兒子、女兒。王先生的認知是,兩個孩子受贈的金額都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應該不用申報,但最終因當年度贈與總額合計488萬元,超出免稅額244萬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 說明: 黃品瑜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每位「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元免稅額,與受贈人數無關。若一年內贈與多人,贈與金額仍需累計計算。由於配偶間贈與免稅,可考慮由父母分別贈與子女各244萬元,使用父母各自的免稅額,避免累計課稅。 地雷2:雙親共同贈與、以同一帳戶匯款 案例: 李先生夫妻理解贈與兒子的上限是488萬元,約定由夫妻各別贈與一半金額。因國稅局查知此贈與由李先生帳戶一次性匯出,認定該款項均為李先生一人贈與,超過免稅額244萬元,需依法課稅。 說明: 黃品瑜表示,國稅局認定贙與人多以匯款帳戶為主。若由單一帳戶轉出,將視為單方贈與,不論事前是否雙方口頭協議。因此案例中的李先生夫妻,應分別從自己帳戶轉款,並各自備妥轉帳憑證、贈與聲明書或簡易紀錄,避免產生認定爭議。 地雷3:父母「借錢」給子女卻無書面憑證 案例: 林先生匯款500萬元給兒子買房,自認只是暫時借款,雙方卻未立契約也未約定利息。幾年後國稅局查帳,因資金流向無明確憑據,認定為贈與行為,需補稅加罰。 說明: 黃品瑜提醒,縱使親人間有合理的借貸行為,如無立借據、無實際利息、未有還款紀錄,仍會高機率被國稅局視為無償贈與。尤其遇到不動產、公司出資設立等高金額交易,更易遭國稅局稽核。建議親人間資金往來,仍應簽署書面「借款契約」,載明金額、利率、償還方式與期程,並實際履約,避免事後遭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補稅時,無證據提出救濟。 地雷4:贈與未達免稅額而未申報 案例: 陳小姐贈與父母一處停車位,市價估約243萬元,自認因未達免稅額244萬而未作申報。陳小姐辦理登記過戶時,被告知須提出「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否則不予登記。 說明: 黃品瑜解釋,依國稅局規定,若贈與涉及財產所有權變更,如不動產、汽車、股票等,即使金額未超過244萬元,也必須辦理贈與稅申報,以供登記機關查核。只要涉及產權變動,應先主動申報,取得「免稅證明」後再辦理移轉,避免流程卡關。 黃品瑜最後提醒,即使114年度課稅級距加大,增加節稅規劃彈性,但規劃細節仍不可忽略。課稅級距雖上調,但稅基評價仍為關鍵(如股票、房地產之市價如何認定),加上贈與方式多樣,現金、股權、信託、虛擬資產等,各有法律風險與申報義務,應留意每一贈與細節,避免將來無留存證據以資救濟。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7月號 下載「錢雜誌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