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所得 94 萬內併入綜所稅時,先看「總所得級距」而不是股利本身
談股利所得 94 萬內併入綜合所得稅,核心不是「94 萬這個數字」,而是你併入後的「總所得」會落在哪一個綜所稅級距。評估時,必須先把全年所有課稅所得加總,包括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所得、利息、其他股利…等,再加上股利併入金額,扣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後,才會得到真正的「綜合所得淨額」。這個淨額落在 5%、12%、20%、30% 或 40% 級距,才是決定股利併入划不划算的關鍵。換句話說,股利 94 萬內只是一個常見的規劃參考點,真正要盯的是「你被課哪一級的稅率」。
如何實際評估級距:從「有無股利」兩個情境來試算
要評估股利併入綜所稅對你有沒有利,建議把自己分成兩種版本:一種是「沒有股利」的你,一種是「加上股利」的你。先試算沒有股利時,你的綜合所得淨額落在哪個級距,再把股利加進去,看是否被推升到更高級距。若股利併入後仍在 5% 或 12% 的低級距,稅率多半遠低於股利分離課稅 28%,併入往往比較划算。若併入後會跨到 30%、40% 級距,甚至只有一小部分股利壓在高稅率上,你就應多比較:是讓少部分股利被高稅率課稅,還是通通改採 28% 分離課稅總負擔較低。這需要具體數字試算,而不是用感覺判斷。
評估級距時的關鍵思考:不只算稅,更要懂得取捨
在實務規劃上,評估股利所得 94 萬內併入綜所稅的級距,不只是單純「級距高低」問題,更是「邊際稅率」與「總稅負」的取捨。你應思考幾件事:若當年收入已接近級距臨界點,有沒有必要調整投資操作,例如適度分年賣出、控制股利集中度,避免一次把自己推到更高稅率;家庭中是否有所得較低的成員,可以透過合理分散持股,讓股利在低級距內被課稅;你是否願意承受為了省稅而調整現金流、持股結構所帶來的投資風險。省稅只是財務規劃的一部分,當你評估總所得級距時,也是在決定如何在稅負、風險與流動性之間取得平衡。
FAQ
Q1:綜所稅級距是看「總收入」還是「綜合所得淨額」?
A:是看扣除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不是粗略的總收入。
Q2:若股利併入後只有一小部分跨到高級距,一定要改分離課稅嗎?
A:不一定,應比較併入與全部分離課稅兩種情境的總稅額,再決定哪種較低。
Q3:評估股利併入綜所稅的級距,一定要找會計師嗎?
A:未必,多數人可用國稅局試算工具自行比較,金額複雜或情境特殊時,再考慮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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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 6 個月認定為「婚嫁時」。 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 6 個月內不超過 100 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 114 年 1 月 1 日贈與子丙君 244 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 244 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 114 年 2 月 14 日及 5 月 20 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 114 年 6 月 6 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 100 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 100 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 888 萬元【〔244 萬元(免稅額)+100 萬元(子婚嫁基金)+100 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每年繳稅都被扣到手軟?這 10 種收入其實可以合法不用算進所得稅
善用 10 項免稅及其他不列所得額項目 因 2020 年期間受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政府宣布該年綜所稅申報截止日期延至 6 月底,對許多民眾來說相當有感,因可多些財務支出的緩衝期,但還有沒有更多節稅的方法,能讓荷包省點錢呢? 懂得節稅就能少繳稅。提醒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善用免稅或其他不計入所得額的項目,即可達到節稅效果。納稅義務人不妨先檢視自己是否符合其中條件,包括許多人透過網路拍賣,出售家中二手衣物或家具的小額所得,或者勞工加班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其實不須繳稅,這些也是許多人可能忽略,或者較為不清楚的規定。 以下列舉 10 項與一般人相關,可免稅或不用計入所得額的項目,供讀者參考: 1. 賠償金、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以及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均免納所得稅。 例如勞工獲得公司賠償,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遇有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所獲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還是要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 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的利息 例如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的自提儲金及所領取的離職儲金及其孳息,免徵所得稅。 3.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或者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4. 出售土地或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所得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在出售土地部分,《所得稅法》第 4-4、4-5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 1 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 400 萬元為限: 1.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1 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3.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4.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另外,一般民眾經常以網拍將家中衣物、家具售出,財政部即曾於「網路交易課稅專區」聲明: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但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5.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另外,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 3 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6. 個人稿費、版稅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 18 萬元為限。 一般民眾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的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非屬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7. 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 4-1、4-2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之期貨交易所得,亦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均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但財政部網站「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提醒,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8. 加班費、伙食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 32 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 2,400 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9. 額度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第 5 款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10. 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每人免稅額 92,000 元(2022 年):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 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 50%(即 138,000 元)。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18 歲,或滿 18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18 歲,或滿 18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之規定,未滿 18 歲,或滿 18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文摘自《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 51 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作者: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出版社:金尉。(圖:shutterstock,僅示意/責任編輯:林昕慧;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