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網誌投資網誌

遺產分割卡關時,先釐清共有關係與不動產占用爭議

Answer / Powered by Readmo.ai

遺產分割卡關時,先釐清共有關係與權利邊界

遺產分割之所以常陷入僵局,關鍵往往不在「誰住得久」,而在「法律上誰有權決定」。若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遺囑,遺產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一人都不能單獨把特定房屋、土地或收益視為自己的全部權利。這也是為什麼親友間即使口頭協議多年,一旦有人反悔、拒絕出售或主張長期照顧應多分,就容易讓遺產分割停滯。對繼承人來說,先分清楚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異,才能判斷下一步是協商、訴訟,還是先蒐證保全權益。

遺產分割訴訟如何解決不動產占用問題?

當協議破裂時,民事遺產分割訴訟是最直接的法律途徑。法院會依共有物性質、各繼承人的需求與公平性,決定實物分割、實物分割加金錢補償,或變價分割等方式;若房屋難以平均切割,變價後再按持分分配,常是較務實的做法。面對親友占用不動產的情況,也不代表只能忍耐:若對方未經同意使用、出租或收租,其他繼承人可進一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或合理使用報酬。若還能證明有據為己有的意圖,甚至可評估侵占相關刑事救濟,但是否提告仍應回到證據與實際權益損害來判斷。

家族共有物權界線怎麼守?先蒐證,再談協商與法律行動

真正能避免遺產分割長期僵局的,不是情緒對抗,而是把權利界線說清楚、證據備妥。像是持分資料、租金收取紀錄、對話紀錄、占用情形照片,都可能成為後續主張的基礎。若你正面臨類似情況,可先檢視三件事:是否已有合法分割依據、對方是否超出使用範圍、自己是否仍保有請求分割與求償空間。FAQ:Q1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差在哪?A1 前者須全體同意,後者可處分自己的持分。Q2 可以隨時請求遺產分割嗎?A2 原則上可以,但要先確認繼承關係與遺產範圍。Q3 對方霸占房屋就一定能告嗎?A3 可先看是否有不當得利、侵占等事實與證據。

相關文章

親友霸占遺產、拒搬不協商?兩大法律途徑幫你突破僵局、拿回應有權益

【我們想讓你知道】遺產分割常因部分繼承人占用不動產而陷入僵局,親友關係也因此緊張。面對協議破裂,繼承人可依法提起分割訴訟,或針對霸占行為主張民、刑事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說明:弟弟占用房屋姊無奈提起訴訟 A 小姐與其弟弟 B 先生多年前共同繼承父母過世後遺留在台北市的一棟房屋,姊弟兩人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且因姊姊長年旅居國外,口頭約定房屋可讓弟弟暫住,如需出售再共同協商。 A 小姐今年回國表示希望能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但弟弟 B 先生以影響居住權益為由拒絕處理。姊姊又發現弟弟擅自將房屋部分空間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且聲稱整棟房屋是他長期照顧父母所應得的。A 小姐眼見姊弟之間多次溝通難有交集,於是在律師建議下,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當遺產範圍中的不動產由某位繼承人居住其中,該繼承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常會反對其他繼承人針對該不動產所為的分配協議,甚至會用拒絕遷出等手段予以阻撓。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若被繼承人生前無另訂遺囑,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遺產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權利,任何一位繼承人皆不得單獨處分或主張對遺產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權。 至於「分別共有」,則是指每位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持分比例享有所有權,且每一位共有人對其持分均可任意處分。因此,「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產權(即持分),而後者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 遺產分割爭議如何解?兩大法律途徑可行 李育錚建議,民眾遇到類似狀況可考慮採取 2 種法律途徑: 1. 提起民事遺產分割訴訟 《民法》第 1164 條賦予繼承人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倘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任何繼承人皆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會考量共有物性質、共有人的需求、分割可行性、公平性等因素決定如何分割遺產,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分割方式如下: (1) 實物分割:共有物本身如屬可分割,且分割後不影響其效用與價值者,法院可能會以實物分割的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實際劃分,並分配給全體繼承人。 (2) 實物分割+金錢補償:若共有物難以平均分割、分割後價值有顯著差異,抑或已有部分繼承人長期使用該共有物者,法院可能判決由長期使用的繼承人取得該共有物的所有權,並對未被分配到的其他繼承人為金錢補償。 (3) 變價分割:若共有物本身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嚴重減損價值,法院可能會採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出售,並將出售所得按比例分配予全體繼承人。 2. 部分繼承人霸占遺產的處理 因案例中的房屋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繼承人之一的弟弟 B 先生未經其他繼承人(姊姊 A 小姐)同意擅自占有遺產,這樣的行為已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或收益,A 小姐於民事上可訴請法院依「不當得利」原則命其返還占有利益,或要求弟弟給付合理使用報酬,以保障各繼承人的公平。 如果親友間遇到可證明某位繼承人有將遺產據為己有的意圖,其他繼承人亦可考慮對該繼承人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對於拖延不讓步的一方,具有一定威嚇作用。 李育錚提醒,如果發現遺產已遭部分繼承人長期占用,且繼承人間亦遲遲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者,應盡早蒐集證據,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利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方式,透過法院居中協調親友間無法解決的問題。 (內容僅供參考)

配偶遺留不動產怎麼繼承最有利?關鍵在遺產稅與土地增值稅的時間點與稅率差

【我們想讓你知道】 不動產轉讓,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丈夫遺留店面 老婦想省稅險誤踩地雷 王老先生一生以小餐館為業,今年過世並遺留下一筆於民國50年間,在桃園市精華地段買下的黃金店面。王老太太聽聞若配偶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另一半留下來的財產,就可以不用繳稅,如果選擇以「繼承」取得店面,因為自己儲蓄不多,面對高額的遺產稅還得麻煩3個子女幫忙,但不希望給孩子添麻煩。 王老太太打算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王老先生留下來的財產,期望免繳稅,豈料託人專業試算後發現,恐怕還得繳更多稅。 從古至今,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影響亞洲人,多數民眾累積財富後就想購置不動產,且依照傳承的精神,先人辛苦累積的土地、房屋等財富,也會想要留給自己的下一代或是心愛的另一半。 但不動產移轉,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在承繼不動產時做好評估,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定,遺產於繼承時應課徵「遺產稅」,而《土地稅法》第5條之1明定,土地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稽」。 又如已課徵遺產稅者就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就不會適用課徵遺產稅。 另須注意的是,上述兩種稅目的稅率不同,遺產稅的稅率級距是10%、15%、2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級距,如為自用住宅統一是10%,但如為一般稅率則是20%、30%、40%,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明顯較高,如須擇一適用時,便有好好評估哪一種稅目比較優惠的必要。 以不同方式取得土地 再出售時土增稅差異大 黃品瑜指出,案例中王老先生的桃園店面繼承課稅案件,因不論是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課稅稅基計算基礎均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但採用「繼承」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計算稅金時對於土地公告現值的認定時間點就會有所不同。 依據內政部2025年1月1日更新的各縣市土地公告現值統計,六都中以桃園市平均調漲率6.34%居冠,所以王老太太要取得王老先生持有一輩子且未移轉的黃金店面,可以從公告現值發現,該筆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定非常高,如果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恐怕相當可觀。 如王老太太選擇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舉看似有節稅效果,但黃品瑜提醒,這也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當下次移轉土地給第三人時,須以王老先生民國50年間「第1次取得土地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就會非常高。 倘若真要找出比較好的方式,黃品瑜分析,王老太太可以選擇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然於繼承時須繳納遺產稅,但如之後土地再行移轉給第三人,就可以直接以民國114年「繼承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即可適用較低稅率,稅額便會相對較低。 簡單來說,王老太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然於第一時間可以節省遺產稅,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或移轉土地時,須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從本文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在選擇如何傳承不動產時,確實應仔細評估並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既能收下前人心意,又不讓在世的家人承受過多負擔。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2月號

配偶遺留不動產怎麼繼承最有利?關鍵差在「公告現值時間點」,別讓土增稅翻倍漲

【我們想讓你知道】 不動產轉讓,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丈夫遺留店面 老婦想省稅險誤踩地雷 王老先生一生以小餐館為業,今年過世並遺留下一筆於民國50年間,在桃園市精華地段買下的黃金店面。王老太太聽聞若配偶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另一半留下來的財產,就可以不用繳稅,如果選擇以「繼承」取得店面,因為自己儲蓄不多,面對高額的遺產稅還得麻煩3個子女幫忙,但不希望給孩子添麻煩。 王老太太打算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王老先生留下來的財產,期望免繳稅,豈料託人專業試算後發現,恐怕還得繳更多稅。 從古至今,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影響亞洲人,多數民眾累積財富後就想購置不動產,且依照傳承的精神,先人辛苦累積的土地、房屋等財富,也會想要留給自己的下一代或是心愛的另一半。 但不動產移轉,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在承繼不動產時做好評估,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定,遺產於繼承時應課徵「遺產稅」,而《土地稅法》第5條之1明定,土地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又如已課徵遺產稅者就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就不會適用課徵遺產稅。 另須注意的是,上述兩種稅目的稅率不同,遺產稅的稅率級距是10%、15%、2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級距,如為自用住宅統一是10%,但如為一般稅率則是20%、30%、40%,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明顯較高,如須擇一適用時,便有好好評估哪一種稅目比較優惠的必要。 以不同方式取得土地 再出售時土增稅差異大 黃品瑜指出,案例中王老先生的桃園店面繼承課稅案件,因不論是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課稅稅基計算基礎均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但採用「繼承」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計算稅金時對於土地公告現值的認定時間點就會有所不同。 依據內政部2025年1月1日更新的各縣市土地公告現值統計,六都中以桃園市平均調漲率6.34%居冠,所以王老太太要取得王老先生持有一輩子且未移轉的黃金店面,可以從公告現值發現,該筆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定非常高,如果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恐怕相當可觀。 如王老太太選擇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舉看似有節稅效果,但黃品瑜提醒,這也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當下次移轉土地給第三人時,須以王老先生民國50年間「第1次取得土地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就會非常高。 倘若真要找出比較好的方式,黃品瑜分析,王老太太可以選擇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然於繼承時須繳納遺產稅,但如之後土地再行移轉給第三人,就可以直接以民國114年「繼承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即可適用較低稅率,稅額便會相對較低。 簡單來說,王老太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然於第一時間可以節省遺產稅,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或移轉土地時,須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從本文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在選擇如何傳承不動產時,確實應仔細評估並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既能收下前人心意,又不讓在世的家人承受過多負擔。

親友霸占遺產陷僵局?兩大法律途徑怎麼用,能不能快速解套?

【我們想讓你知道】 遺產分割常因部分繼承人占用不動產而陷入僵局,親友關係也因此緊張。面對協議破裂,繼承人可依法提起分割訴訟,或針對霸占行為主張民、刑事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弟弟占用房屋姊無奈提起訴訟 A小姐與其弟弟B先生多年前共同繼承父母過世後遺留在台北市的一棟房屋,姊弟兩人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且因姊姊長年旅居國外,口頭約定房屋可讓弟弟暫住,如需出售再共同協商。 A小姐今年回國表示希望能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但弟弟B先生以影響居住權益為由拒絕處理。姊姊又發現弟弟擅自將房屋部分空間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且聲稱整棟房屋是他長期照顧父母所應得的。A小姐眼見姊弟之間多次溝通難有交集,於是在律師建議下,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當遺產範圍中的不動產由某位繼承人居住其中,該繼承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常會反對其他繼承人針對該不動產所為的分配協議,甚至會用拒絕遷出等手段予以阻撓。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若被繼承人生前無另訂遺囑,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遺產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權利,任何一位繼承人皆不得單獨處分或主張對遺產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權。 至於「分別共有」,則是指每位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持分比例享有所有權,且每一位共有人對其持分均可任意處分。因此,「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產權(即持分),而後者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 遺產分割爭議如何解?兩大法律途徑可行 A小姐面臨的遺產糾紛在實務上經常可見,李育錚建議,民眾遇到類似狀況可考慮採取2種法律途徑: 1.提起民事遺產分割訴訟 《民法》第 1164 條賦予繼承人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倘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任何繼承人皆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會考量共有物性質、共有人的需求、分割可行性、公平性等因素決定如何分割遺產,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分割方式如下: ⑴ 實物分割:共有物本身如屬可分割,且分割後不影響其效用與價值者,法院可能會以實物分割的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實際劃分,並分配給全體繼承人。 ⑵ 實物分割+金錢補償:若共有物難以平均分割、分割後價值有顯著差異,抑或已有部分繼承人長期使用該共有物者,法院可能判決由長期使用的繼承人取得該共有物的所有權,並對未被分配到的其他繼承人為金錢補償。 ⑶ 變價分割:若共有物本身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嚴重減損價值,法院可能會採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出售,並將出售所得按比例分配予全體繼承人。 2.部分繼承人霸占遺產的處理 因案例中的房屋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繼承人之一的弟弟B先生未經其他繼承人(姊姊A小姐)同意擅自占有遺產,這樣的行為已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或收益,A小姐於民事上可訴請法院依「不當得利」原則命其返還占有利益,或要求弟弟給付合理使用報酬,以保障各繼承人的公平。 如果親友間遇到可證明某位繼承人有將遺產據為己有的意圖,其他繼承人亦可考慮對該繼承人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對於拖延不讓步的一方,具有一定威嚇作用。 李育錚提醒,如果發現遺產已遭部分繼承人長期占用,且繼承人間亦遲遲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者,應盡早蒐集證據,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利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方式,透過法院居中協調親友間無法解決的問題。 (內容僅供參考)

共同繼承房產意見不合,怎麼不吵到上法院?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差在哪、5招一步步解!

【我們想讓你知道】 在家族共同繼承不動產的情況下,常有意見不合的情況發生,導致無法更好的利用該遺產,本文為此提供了 5 種解決方式,旨在幫助家族成員處理繼承遺產的爭議,並避免對簿公堂的情況,以維護家庭和諧! 文/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 共同繼承房產 意見不合怎麼辦? 許多大家族經歷幾代傳承之後,共同繼承人數歷次增加,以至最終引發分產問題,甚至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究竟民眾該怎麼處理,才能免除家族紛爭? 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的情形甚多,除了需要耐心花時間溝通,更須以妥善的方式尋求多數共識,以顧及各方意見。尤其是遺產中如果有不動產,各繼承人間又難以達成協議,該怎麼辦?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仍可辦理繼承登記,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在法律上,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在於,前者的處分及權利行使除了法規特別規定外,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可自由處分個人應有部分,因此,如果各繼承人對於公同共有的遺產處分或利用沒有共識的話,將造成利用上的困難。 處分共有不動產沒共識 5 種方式解決 共有的不動產如無法有共識,應如何達到更好的利用?建議民眾可以透過下列 5 種方式解決: 方式 1:將持分賣給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之一可透過市價將不動產賣給其他共同繼承持有人,而其他持有人可以整合產權後完整利用。但此方式缺點在於必須是各共有人已辦理分別共有,如果是在公同共有關係下,無法交易持分。 方式 2:以持分抵押質借貸款 不動產持分仍有客觀價值,共有人之一可將其持分作為抵押品申請貸款,變現做其他利用,但實務上較不常見此種利用方式,因較難以持分申請貸款而為其他利用。 方式 3:以多數決方式出售 由共有人按持分比例均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人過半同意及應有部分也過半同意,得將共有物處分或變更。共有人可透過此方式賣給他人,再按持分比例將出售後的價值分給所有人。 方式 4: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無論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有協議外,均可向法院請求共有物分割,但應留意如僅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間公同共有關係尚未消滅,須一併請求分割遺產及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實務上分割方式有下列 3 種﹔ 1. 原物分割,共有人依比例分配,或僅部分共有人受分配。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原物分配後,未受分配或受分配部分未達到原應有部分比例,得以金錢找補。 3. 變價分割,將共有物拍賣,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分配金錢。以這種方式處理,各共有人得可參與競標,如果是共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若為非共有人得標,共有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實務上,法院針對分割方案雖有自由裁量權,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但仍須考量各共有人間的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和現在使用狀況,法院通常會考量面積大小及實際價值,是否與應有部分相對應,且會透過鑑價方式認定分割方法是否公平、考量各共有人分得土地是否可對外通行,以避免分割後成為無路可走的袋地或是畸零地,或是否有建築套繪管制而導致不能建築等問題。 方式 5:聲請調處 如各共有人最終無法協議,仍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但對簿公堂也會造成家族間感情分裂,且訴訟過程通常相當繁瑣耗時。對此建議,內政部在各直轄市、縣(市)設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稱「調處會」),可提供民眾訴訟以外的解決糾紛管道。如果透過調處會進行調處,相較於訴訟程序,可能比較迅速且容易解決爭議,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或任一方經調處會 2 次通知未到場,調處會仍會依相關資料及當事人意見進行裁處。而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須於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如超過 15 日未起訴、被法院駁回起訴、或事後撤回起訴,當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用書面陳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調處結果辦理。 本文摘自《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作者: 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出版社:金尉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責任編輯:林昕慧;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親友霸占遺產陷僵局?兩大法律途徑怎麼用,能不能快點解套?

親友霸占遺產陷僵局?善用2大法律途徑 保障你的權益! 【我們想讓你知道】 遺產分割常因部分繼承人占用不動產而陷入僵局,親友關係也因此緊張。面對協議破裂,繼承人可依法提起分割訴訟,或針對霸占行為主張民、刑事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弟弟占用房屋姊無奈提起訴訟 A小姐與其弟弟B先生多年前共同繼承父母過世後遺留在台北市的一棟房屋,姊弟兩人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且因姊姊長年旅居國外,口頭約定房屋可讓弟弟暫住,如需出售再共同協商。 A小姐今年回國表示希望能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但弟弟B先生以影響居住權益為由拒絕處理。姊姊又發現弟弟擅自將房屋部分空間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且聲稱整棟房屋是他長期照顧父母所應得的。A小姐眼見姊弟之間多次溝通難有交集,於是在律師建議下,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當遺產範圍中的不動產由某位繼承人居住其中,該繼承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常會反對其他繼承人針對該不動產所為的分配協議,甚至會用拒絕遷出等手段予以阻撓。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若被繼承人生前無另訂遺囑,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遺產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權利,任何一位繼承人皆不得單獨處分或主張對遺產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權。 至於「分別共有」,則是指每位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持分比例享有所有權,且每一位共有人對其持分均可任意處分。因此,「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產權(即持分),而後者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 遺產分割爭議如何解?兩大法律途徑可行 A小姐面臨的遺產糾紛在實務上經常可見,李育錚建議,民眾遇到類似狀況可考慮採取2種法律途徑: 1.提起民事遺產分割訴訟 《民法》第1164條賦予繼承人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倘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任何繼承人皆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會考量共有物性質、共有人的需求、分割可行性、公平性等因素決定如何分割遺產,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分割方式如下: ⑴ 實物分割 共有物本身如屬可分割,且分割後不影響其效用與價值者,法院可能會以實物分割的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實際劃分,並分配給全體繼承人。 ⑵ 實物分割+金錢補償 若共有物難以平均分割、分割後價值有顯著差異,抑或已有部分繼承人長期使用該共有物者,法院可能判決由長期使用的繼承人取得該共有物的所有權,並對未被分配到的其他繼承人為金錢補償。 ⑶ 變價分割 若共有物本身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嚴重減損價值,法院可能會採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出售,並將出售所得按比例分配予全體繼承人。 2.部分繼承人霸占遺產的處理 因案例中的房屋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繼承人之一的弟弟B先生未經其他繼承人(姊姊A小姐)同意擅自占有遺產,這樣的行為已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或收益,A小姐於民事上可訴請法院依「不當得利」原則命其返還占有利益,或要求弟弟給付合理使用報酬,以保障各繼承人的公平。 如果親友間遇到可證明某位繼承人有將遺產據為己有的意圖,其他繼承人亦可考慮對該繼承人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對於拖延不讓步的一方,具有一定威嚇作用。 李育錚提醒,如果發現遺產已遭部分繼承人長期占用,且繼承人間亦遲遲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者,應盡早蒐集證據,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利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方式,透過法院居中協調親友間無法解決的問題。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9月號 下載「錢雜誌 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親友霸占遺產陷僵局?兩大法律途徑一次看,真的能保住你的權益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 遺產分割常因部分繼承人占用不動產而陷入僵局,親友關係也因此緊張。面對協議破裂,繼承人可依法提起分割訴訟,或針對霸占行為主張民、刑事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弟弟占用房屋姊無奈提起訴訟 A小姐與其弟弟B先生多年前共同繼承父母過世後遺留在台北市的一棟房屋,姊弟兩人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且因姊姊長年旅居國外,口頭約定房屋可讓弟弟暫住,如需出售再共同協商。 A小姐今年回國表示希望能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但弟弟B先生以影響居住權益為由拒絕處理。姊姊又發現弟弟擅自將房屋部分空間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且聲稱整棟房屋是他長期照顧父母所應得的。A小姐眼見姊弟之間多次溝通難有交集,於是在律師建議下,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當遺產範圍中的不動產由某位繼承人居住其中,該繼承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常會反對其他繼承人針對該不動產所為的分配協議,甚至會用拒絕遷出等手段予以阻撓。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若被繼承人生前無另訂遺囑,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遺產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權利,任何一位繼承人皆不得單獨處分或主張對遺產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權。 至於「分別共有」,則是指每位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持分比例享有所有權,且每一位共有人對其持分均可任意處分。因此,「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產權(即持分),而後者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 遺產分割爭議如何解?兩大法律途徑可行 A小姐面臨的遺產糾紛在實務上經常可見,李育錚建議,民眾遇到類似狀況可考慮採取2種法律途徑: 1.提起民事遺產分割訴訟 《民法》第1164條賦予繼承人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倘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任何繼承人皆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會考量共有物性質、共有人的需求、分割可行性、公平性等因素決定如何分割遺產,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分割方式如下: (1) 實物分割:共有物本身如屬可分割,且分割後不影響其效用與價值者,法院可能會以實物分割的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實際劃分,並分配給全體繼承人。 (2) 實物分割+金錢補償:若共有物難以平均分割、分割後價值有顯著差異,抑或已有部分繼承人長期使用該共有物者,法院可能判決由長期使用的繼承人取得該共有物的所有權,並對未被分配到的其他繼承人為金錢補償。 (3) 變價分割:若共有物本身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嚴重減損價值,法院可能會採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予以出售,並將出售所得按比例分配予全體繼承人。 2.部分繼承人霸占遺產的處理 因案例中的房屋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繼承人之一的弟弟B先生未經其他繼承人(姊姊A小姐)同意擅自占有遺產,這樣的行為已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或收益,A小姐於民事上可訴請法院依「不當得利」原則命其返還占有利益,或要求弟弟給付合理使用報酬,以保障各繼承人的公平。 如果親友間遇到可證明某位繼承人有將遺產據為己有的意圖,其他繼承人亦可考慮對該繼承人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對於拖延不讓步的一方,具有一定威嚇作用。 李育錚提醒,如果發現遺產已遭部分繼承人長期占用,且繼承人間亦遲遲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者,應盡早蒐集證據,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利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方式,透過法院居中協調親友間無法解決的問題。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9月號 下載「錢雜誌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 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配偶遺留不動產怎麼繼承最有利?別讓「省稅」變「土增稅爆量」

【我們想讓你知道】 不動產轉讓,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丈夫遺留店面 老婦想省稅險誤踩地雷 王老先生一生以小餐館為業,今年過世並遺留下一筆於民國50年間,在桃園市精華地段買下的黃金店面。王老太太聽聞若配偶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另一半留下來的財產,就可以不用繳稅,如果選擇以「繼承」取得店面,因為自己儲蓄不多,面對高額的遺產稅還得麻煩3個子女幫忙,但不希望給孩子添麻煩。 王老太太打算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王老先生留下來的財產,期望免繳稅,豈料託人專業試算後發現,恐怕還得繳更多稅。 從古至今,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影響亞洲人,多數民眾累積財富後就想購置不動產,且依照傳承的精神,先人辛苦累積的土地、房屋等財富,也會想要留給自己的下一代或是心愛的另一半。 但不動產移轉,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在承繼不動產時做好評估,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定,遺產於繼承時應課徵「遺產稅」,而《土地稅法》第5條之1明定,土地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又如已課徵遺產稅者就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就不會適用課徵遺產稅。 另須注意的是,上述兩種稅目的稅率不同,遺產稅的稅率級距是10%、15%、2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級距,如為自用住宅統一是10%,但如為一般稅率則是20%、30%、40%,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明顯較高,如須擇一適用時,便有好好評估哪一種稅目比較優惠的必要。 以不同方式取得土地 再出售時土增稅差異大 黃品瑜指出,案例中王老先生的桃園店面繼承課稅案件,因不論是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課稅稅基計算基礎均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但採用「繼承」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計算稅金時對於土地公告現值的認定時間點就會有所不同。 依據內政部2025年1月1日更新的各縣市土地公告現值統計,六都中以桃園市平均調漲率6.34%居冠,所以王老太太要取得王老先生持有一輩子且未移轉的黃金店面,可以從公告現值發現,該筆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定非常高,如果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恐怕相當可觀。 如王老太太選擇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舉看似有節稅效果,但黃品瑜提醒,這也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當下次移轉土地給第三人時,須以王老先生民國50年間「第1次取得土地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就會非常高。 倘若真要找出比較好的方式,黃品瑜分析,王老太太可以選擇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然於繼承時須繳納遺產稅,但如之後土地再行移轉給第三人,就可以直接以民國114年「繼承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即可適用較低稅率,稅額便會相對較低。 簡單來說,王老太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然於第一時間可以節省遺產稅,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或移轉土地時,須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從本文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在選擇如何傳承不動產時,確實應仔細評估並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既能收下前人心意,又不讓在世的家人承受過多負擔。

繼承祖產房產,兄弟姊妹談不攏怎麼辦?律師提5招解法!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優缺點大揭密

【我們想讓你知道】在新聞媒體上很常看到 XX 家族爭產風波,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或是土地因產權複雜而錯失都更機會,進而荒廢閒置淪為雜草重生的荒地!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的情形甚多,該如何安排才能免除家族紛爭呢? 文 / Money 錢 祖產傳承學問大!共同繼承房產 意見不合怎麼辦? 許多大家族經歷幾代之後,子孫陸續繼承先人遺留的房產,共同繼承人數歷次增加,以至引發分產問題,甚至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究竟民眾該怎麼處理,才能免除家族紛爭?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的情形甚多,除了需要耐心花時間溝通,更須以妥善的方式尋求多數共識,以顧及各方意見。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少騰認為,遺產中如有不動產,而各繼承人間對於處分方式難以達成協議,仍可辦理繼承登記,惟在此種情況下,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在法律上,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在於,前者的處分及權利行使除法規特別規定外,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可自由處分個人應有部分,因此,如各繼承人對於公同共有的遺產處分或利用無共識,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 推薦閱讀:親人驟逝 財產、債務怎麼處理?律師親授5步驟,別讓家人最後留下的禮物變贅物… 錢雜誌 APP 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處分共有不動產沒共識,5 種方式解決 共有的不動產如無法有共識,應如何達到更好的利用?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分析,民眾可以透過下列 5 種方式解決: 方式①:將持分賣給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之一可透過市價將不動產賣給其他共同繼承持有人,而其他持有人也可以整合產權後完整利用。但此方式缺點在於必須是各共有人已辦理分別共有,如果是在公同共有關係下,無法交易持分。 方式②:以持分抵押質借貸款 不動產持分仍有客觀價值,共有人之一可將其持分作為抵押品申請貸款,變現做其他利用,但實務上較不常見此種利用方式,因較難以持分申請貸款而為其他利用。 方式③:以多數決方式出售,由共有人按持分比例均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人過半同意及應有部分也過半同意,得將共有物處分或變更。共有人可透過此方式賣給他人,再按持分比例將出售後的價值分給所有人。 方式④: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無論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有協議外,均可向法院請求共有物分割,但應留意如僅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間公同共有關係尚未消滅,須一併請求分割遺產及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實務上分割方式有下列幾種: 1. 原物分割:共有人依比例分配,或僅部分共有人受分配。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原物分配後,未受分配或受分配部分未達到原應有部分比例,得以金錢找補。 3. 變價分割:將共有物拍賣,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分配金錢。如以此方式,各共有人得可參與競標;如果是共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若為非共有人得標,共有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張少騰分析,法院針對分割方案雖有自由裁量權,但仍須考量各共有人間的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和現在使用狀況。法院通常會考量面積大小及實際價值,是否與應有部分相對應,且會透過鑑價方式認定分割方法是否公平、並考量各共有人分得土地是否可對外通行,以避免分割後成為無路可走的袋地或畸零地,或是否有建築套繪管制而導致不能建築等問題。 方式⑤:聲請調處 如各共有人最終無法協議,仍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但對簿公堂也會造成家族間感情分裂,且訴訟過程通常繁瑣耗時。對此,蔡宜靜指出,內政部在各直轄市、縣(市)設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可提供民眾訴訟以外的解決糾紛管道。 如果透過調處會進行調處,相較於訴訟程序,可能比較迅速且容易解決爭議。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或任一方經調處會 2 次通知未到場,調處會仍會依相關資料及當事人意見進行裁處。而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須於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如超過 15 日未起訴、被法院駁回起訴、或事後撤回起訴,當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用書面陳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調處結果辦理。 推薦閱讀: ・【真實案例】遺產繼承不只一種方法?子女用 2 種方式「切割」遺產,稅金竟差 63 萬! ・親人突逝世,家人可以繼承「虛擬資產」嗎?專家親授 3 重點,確保遺產不會消失 本文由 Money 錢 178 期 授權轉載(圖:shutterstock;責任編輯:yun;內容純屬參考)

親友霸占遺產陷僵局?善用2大法律途徑 保障你的權益!(遺產分割、侵占與不當得利重點)

【我們想讓你知道】遺產分割常因部分繼承人占用不動產而陷入僵局,親友關係也因此緊張。面對協議破裂,繼承人可依法提起分割訴訟,或針對霸占行為主張民、刑事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弟弟占用房屋姊無奈提起訴訟 A小姐與其弟弟B先生多年前共同繼承父母過世後遺留在台北市的一棟房屋,姊弟兩人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且因姊姊長年旅居國外,口頭約定房屋可讓弟弟暫住,如需出售再共同協商。 A小姐今年回國表示希望能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但弟弟B先生以影響居住權益為由拒絕處理。姊姊又發現弟弟擅自將房屋部分空間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且聲稱整棟房屋是他長期照顧父母所應得的。A小姐眼見姊弟之間多次溝通難有交集,於是在律師建議下,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當遺產範圍中的不動產由某位繼承人居住其中,該繼承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常會反對其他繼承人針對該不動產所為的分配協議,甚至會用拒絕遷出等手段予以阻撓。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若被繼承人生前無另訂遺囑,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遺產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權利,任何一位繼承人皆不得單獨處分或主張對遺產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權。 至於「分別共有」,則是指每位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持分比例享有所有權,且每一位共有人對其持分均可任意處分。因此,「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產權(即持分),而後者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 遺產分割爭議如何解?兩大法律途徑可行 A小姐面臨的遺產糾紛在實務上經常可見,李育錚建議,民眾遇到類似狀況可考慮採取2種法律途徑: 1. 提起民事遺產分割訴訟 《民法》第1164條賦予繼承人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倘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任何繼承人皆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會考量共有物性質、共有人的需求、分割可行性、公平性等因素決定如何分割遺產,常見分割方式包括: (1)實物分割:共有物可分且不影響效用與價值時,予以實際劃分分配。 (2)實物分割+金錢補償:難以平均分割或價值差異大、有人長期使用者,判由長期使用者取得並補償他人。 (3)變價分割:共有物無法分割或分割將重損價值時,出售後按比例分配價金。 2. 部分繼承人霸占遺產的處理 案例中房屋為全體繼承人共有,弟弟未經同意擅自占有,已侵害他人使用或收益。A小姐可於民事上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利益,或請求合理使用報酬。 如能證明某繼承人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其他繼承人亦可考慮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對拖延不讓步者具一定威嚇效果。 李育錚提醒,若發現遺產遭長期占用且無法協議分割,應盡早蒐證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運用法律機制由法院居中協調,化解親友間難解的僵局。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9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