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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金免稅與遺產稅風險全解析:保單結構、八大警訊與最低稅負的實務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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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金免稅條件與遺產稅風險:投保規劃的關鍵思路

多數人以為死亡保險金都免遺產稅,但主關鍵在於保單結構與受益人設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保險法,壽險與意外險在「要保人=被保險人」且「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時,身故給付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反之,醫療險、住院日額、重大疾病險多屬生存給付性質,原則上不在免稅範圍。案例中,母親的醫療保險理賠金因屬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而納入遺產課稅,即是典型誤區。讀者可先盤點家庭保單:每張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否清楚分工、是否對應風險需求與遺產稅規劃,以避免「保單在、效益不在」的反效果。

八大保單樣態涉稅疑慮:如何避免被認定規避遺產稅

即使是壽險或意外險,只要投保動機與資金安排被認定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理賠金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國稅局指出八大警訊:高齡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短期投保、帶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保險給付小於或等於保費。這些態樣常見於臨終前短期規劃或以保單取代遺產分配的設計。投保時請自問:保額是否與家庭責任相當?繳費結構是否合理且具保險保障功能?資金來源是否清楚、可追溯?受益人是否明確指定且符合保險目的?若已有多張保單,建議建立時間軸與資金來源紀錄,必要時保留健康告知、財務來源證明與投保需求評估書,降低事後爭議。

超過基本所得門檻的課稅風險與下一步調整

保險理賠金即使符合免遺產稅要件,仍受最低稅負制約束:同一綜所稅申報戶於一年內收到的保險給付若超過新台幣3,740萬元,超過部分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對高資產家庭或多張壽險配置者,請留意受益人分散與年度收受節奏,避免集中於單一申報戶、單一年度而觸發額外稅負。實務上可定期稽核三件事:受益人指定是否明確且與家庭變動一致;保單類型與給付性質是否符合免稅規範;資金來源、健康告知與投保時點是否具說明文件。最重要的是,不以保單作為單一節稅工具,而以保障需求為本、輔以信託與遺產分配規劃,並在重大人生事件後(結婚、生子、離婚、繼承)即時檢視調整,才能在保障與稅務效率間取得穩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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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成年後把保單要保人改成自己,真的能躲過遺產稅?小心又踩到贈與稅地雷

【我們想讓你知道】 沒有經過一次財產繼承,許多人都是碰到才知道稅金課不少,若有親朋好友事先提醒,也常混淆其中流程與專有名稱,這篇文讓你簡單理解保單財產與稅務的關係,也許可以更有方向未來應該怎麼做。 文 / 好險網 財產轉移不只有遺產稅問題 一名網友成年後因為擔憂未來會有稅務上的麻煩,想將爸爸為他投保的壽險、醫療險以及意外險等保單的要保人、受益人都變更為自己,但卻不清楚相關規範與手續,只好求助網友解惑。 原 PO 指出,爸爸在他未成年時,以他為被保險人,爸爸自己為要保人跟受益人投保了壽險(保額 20 萬元)、實支實付、重大疾病以及意外險等保單,保費由他的個人帳戶扣繳,原 PO 成年後爬文發現,這些保單未來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因此想將要保人與受益人都改回自己,但不確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因而在社群平台《Dcard》上發文求救。 保單價值為要保人的財產,只要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要保人去世之後就會有遺產稅的問題,但若是變更要保人,等於是將財產移轉給他人,也會衍生贈與稅問題。 變更資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有網友熱心回應,原本爸爸是要保人、他是被保險人的壽險保單,未來在爸爸去世之後的確會有遺產稅問題,但原 PO 的壽險保額不高,應會在免稅範圍內;若是申請變更要保人,需要留意的是贈與稅,保單價值在 220 萬元以內也可免課贈與稅。 變更受益人部分,雖然壽險受益人可以變更,但因理賠條件是被保險人去世,因此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無法變更為原 PO 自己,其他意外險、重大疾病等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本人。 針對原 PO 也煩惱的申請手續,網友建議可以請業務員協助,或是直接去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櫃檯;一般需要準備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並需要原始要保人、新要保人雙方簽名。也有網友提醒,如果變更手續需要提供完稅證明,就要另外去國稅局申請,「不難,只是麻煩了一點」。 國稅局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變更要保人規避納稅,已要求保險業者應依照遺贈稅法規定,在受理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的案件時,必須先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書,確認已完成遺贈稅申報後才能辦理。 如原 PO 的情況為原要保人還在世,申請變更要保人時需繳交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四種證明書之一。取得證明之後就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 更多稅務觀念,這些好文推薦你: 國內 30 家信用卡,繳稅手續費、優惠回饋 大比較!(超過 8 成免手續費,你的卡上榜了嗎) 上班族 報稅必看!檢查 扣繳憑單「4 重點」國稅局:短報稅額超過 _ 元,就算自動補報,還是要 罰錢! 保險金,都得繳稅嗎?3 種跟保險金有關的稅賦,節稅原來跟受益人有關 【真實案例】遺產繼承不只一種方法?陳伯伯過世後,子女用 2 種方式「切割」遺產,稅金竟差 63 萬! 【真實案例】王先生 贈與子女財產 都不到 220 萬,仍被課稅 18 萬... 未申報,還得繳罰鍰! 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好貴,房子「送」還是「賣」給兒女好?4 種轉移方式,選錯 多付 158 萬 本文由 好險網 授權轉載,原文於此 (圖:shutterstock / 責任編輯:BELL)

想把房產登記給子女,用贈與還是買賣最省稅?專家教你抓 4 重點、還有機會免繳稅!

許多父母會買房或將房子傳承給下一代,但如何才能避免被課高額稅金?讓專家分析贈與和買賣過戶該注意的事項及優缺點給你聽! 過戶房產給子女,如何最省稅? Q. 彰化陳先生問:2012 年我在台東買了一棟透天中古屋,總價 350 萬元,現在想過戶給兒子,該怎麼做才能不用繳稅? A. 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可以用兩種方式,一種是贈與,另一種則是買賣。 贈與 若採用贈與方式,需要繳交贈與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其中,贈與稅按規定是由贈與人負擔,計算方式是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的贈與總額減去免稅額和扣除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 免稅額部分,每人每年為 220 萬元(編按:244 萬元),扣除額則有以下 4 種: ・由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可自贈與總額扣除; ・贈與的財產附有負擔(未支付的價款或負債,如房貸)時,可扣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徵收土地於發還抵價地 5 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不過,計算贈與稅時,房屋和土地的價值並不是以市價來計算,而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一般而言會比市價低上許多。 以陳先生為例,市價 350 萬元的房產,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土地公告現值,應會低於免稅額 220 萬元,因此可免繳贈與稅,但受贈人(兒子)仍須繳交契稅和土地增值稅。若房地現值較高,則可以用分割分年贈與的方式,將每年的贈與額度控制在 220 萬元以內。另外要注意的是,取得贈與房地後再出售,仍須繳納房地合一稅,且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取得成本,若是在短期內售出,稅額有可能相當高。 買賣 若以買賣方式過戶,則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而且土地增值稅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記得必須保留子女自行出資的金流證明,否則遭到國稅局稽查時,有可能因此需要補稅。 假如父母的財產並不多,還可以考慮先保留房屋,將來以遺產的形式讓子女繼承,因為遺產稅免稅額高達 1,200 萬元,還有不少扣除額可以減除,同時又能免去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相較於贈與或買賣,反而更為有利。

保險理賠金並非全都免課稅:壽險/意外險免稅的兩條件、醫療險不在範圍,這8種保單樣態恐被認定避稅

【我們想讓你知道】很多人以為死亡保險金一定免遺產稅,其實不然。若保單條件、受益人設計不當,理賠金仍可能被課稅。本文透過案例與專家解析,帶你一次看懂保險理賠金的免稅條件與常見誤區。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母逝留醫療保險理賠金竟須繳遺產稅 林小姐的母親罹患重病,累積約600萬元的住院與手術理賠保險金。母親過世後,保險公司一次給付該理賠金給林小姐。幾個月後,林小姐意外接到國稅局通知「這筆保險理賠金要納入遺產計稅」,因為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為母親本人,受益人則約定為法定繼承人,依法屬於遺產課稅範圍。這才讓林小姐明白,並非所有保險給付皆能享有免稅待遇。 常有民眾說死亡保險不用課遺產稅,然而並非所有保險都能節稅。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這個問題其實有法律規定可依循。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共有13類,其中第9款條文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即屬於保險理賠金相關規範。 另外,《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由此可知,「壽險」與「意外險」若符合條件,身故理賠金可免計入遺產課稅,但常見的「醫療險」、「住院日額給付」與「重大疾病險」,其保險理賠金皆不在免稅範圍內。 符合2條件可免計入遺產 8種保單樣態有避稅疑慮 黃品瑜進一步說明,壽險與意外險仍需符合以下2條件,保險金才能免計入遺產: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因為保險屬自身風險規劃。 2.受益人需要明確指定第三人,如配偶或子女,不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黃品瑜也說明,財政部國稅局為了防止民眾濫用壽險免稅條款規避遺產稅,於民國109年做成函釋,明確列出下列8種容易被認定為「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的保單樣態,稅捐機關將綜合評估這些特徵,若認定投保動機與規避遺產稅有關,即可能將保險金納入遺產課稅。 1.高齡投保:課稅實務上,通常指超過70歲的人投保。 2.鉅額投保:保額過高或占遺產比例過大,即有被懷疑用投保避稅的風險。 3.密集投保:短期內投保多張保單,尤其死亡前2年的保單是查核關鍵。 4.短期投保:投保後短期內即身故。 5.帶病投保:已確診重大疾病後才投保。 6.躉繳投保:一次性繳清全部保費。 7.舉債投保:透過借貸資金投保。 8.保險給付少於或等於保險費:保險金額(含利息)少於或等於已繳保費,這種保單已經喪失保險功能,國稅局將認定為避稅手段。 保險金超出3,740萬元 仍須併入所得課稅 黃品瑜提醒,因我國稅制存在「最低稅負制」,即使壽險或意外險符合前面所述全部的免稅要件,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一年內合計收到保險給付超過台幣3,740萬元,超出部分仍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黃品瑜強調,若忽略「實質課稅原則」與「實務態樣審查」,再好的規劃也可能被課稅。建議在投保前審慎設計、安排合適的受益人,以及定期檢視保單配置,才能真正兼顧保障與稅務效率。

保險理賠金「不是都免稅」!壽險免遺產稅要件、8大雷區與 3,740 萬門檻你踩到哪一項?

保險理賠金並非全都免課稅!用保單節稅 小心誤踩8大雷區 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我們想讓你知道】 很多人以為死亡保險金一定免遺產稅,其實不然。若保單條件、受益人設計不當,理賠金仍可能被課稅。本文透過案例與專家解析,帶你一次看懂保險理賠金的免稅條件與常見誤區。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母逝留醫療保險理賠金竟須繳遺產稅 林小姐的母親罹患重病,累積約600萬元的住院與手術理賠保險金。母親過世後,保險公司一次給付該理賠金給林小姐。幾個月後,林小姐意外接到國稅局通知「這筆保險理賠金要納入遺產計稅」,因為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為母親本人,受益人則約定為法定繼承人,依法屬於遺產課稅範圍。這才讓林小姐明白,並非所有保險給付皆能享有免稅待遇。 常有民眾說死亡保險不用課遺產稅,然而並非所有保險都能節稅。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這個問題其實有法律規定可依循。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共有13類,其中第9款條文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即屬於保險理賠金相關規範。 另外,《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由此可知,「壽險」與「意外險」若符合條件,身故理賠金可免計入遺產課稅,但常見的「醫療險」、「住院日額給付」與「重大疾病險」,其保險理賠金皆不在免稅範圍內。 符合2條件可免計入遺產 8種保單樣態有避稅疑慮 黃品瑜進一步說明,壽險與意外險仍需符合以下2條件,保險金才能免計入遺產: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因為保險屬自身風險規劃。 2.受益人需要明確指定第三人,如配偶或子女,不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黃品瑜也說明,財政部國稅局為了防止民眾濫用壽險免稅條款規避遺產稅,於民國109年做成函釋,明確列出下列8種容易被認定為「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的保單樣態,稅捐機關將綜合評估這些特徵,若認定投保動機與規避遺產稅有關,即可能將保險金納入遺產課稅。 1.高齡投保:課稅實務上,通常指超過70歲的人投保。 2.鉅額投保:保額過高或占遺產比例過大,即有被懷疑用投保避稅的風險。 3.密集投保:短期內投保多張保單,尤其死亡前2年的保單是查核關鍵。 4.短期投保:投保後短期內即身故。 5.帶病投保:已確診重大疾病後才投保。 6.躉繳投保:一次性繳清全部保費。 7.舉債投保:透過借貸資金投保。 8.保險給付少於或等於保險費:保險金額(含利息)少於或等於已繳保費,這種保單已經喪失保險功能,國稅局將認定為避稅手段。 保險金超出3,740萬元 仍須併入所得課稅 黃品瑜提醒,因我國稅制存在「最低稅負制」,即使壽險或意外險符合前面所述全部的免稅要件,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一年內合計收到保險給付超過台幣3,740萬元,超出部分仍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黃品瑜強調,若忽略「實質課稅原則」與「實務態樣審查」,再好的規劃也可能被課稅。建議在投保前審慎設計、安排合適的受益人,以及定期檢視保單配置,才能真正兼顧保障與稅務效率。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9月號 下載「錢雜誌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配偶遺留不動產怎麼繼承最有利?關鍵在遺產稅與土地增值稅的時間點與稅率差

【我們想讓你知道】 不動產轉讓,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丈夫遺留店面 老婦想省稅險誤踩地雷 王老先生一生以小餐館為業,今年過世並遺留下一筆於民國50年間,在桃園市精華地段買下的黃金店面。王老太太聽聞若配偶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另一半留下來的財產,就可以不用繳稅,如果選擇以「繼承」取得店面,因為自己儲蓄不多,面對高額的遺產稅還得麻煩3個子女幫忙,但不希望給孩子添麻煩。 王老太太打算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王老先生留下來的財產,期望免繳稅,豈料託人專業試算後發現,恐怕還得繳更多稅。 從古至今,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影響亞洲人,多數民眾累積財富後就想購置不動產,且依照傳承的精神,先人辛苦累積的土地、房屋等財富,也會想要留給自己的下一代或是心愛的另一半。 但不動產移轉,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在承繼不動產時做好評估,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定,遺產於繼承時應課徵「遺產稅」,而《土地稅法》第5條之1明定,土地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稽」。 又如已課徵遺產稅者就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就不會適用課徵遺產稅。 另須注意的是,上述兩種稅目的稅率不同,遺產稅的稅率級距是10%、15%、2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級距,如為自用住宅統一是10%,但如為一般稅率則是20%、30%、40%,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明顯較高,如須擇一適用時,便有好好評估哪一種稅目比較優惠的必要。 以不同方式取得土地 再出售時土增稅差異大 黃品瑜指出,案例中王老先生的桃園店面繼承課稅案件,因不論是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課稅稅基計算基礎均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但採用「繼承」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計算稅金時對於土地公告現值的認定時間點就會有所不同。 依據內政部2025年1月1日更新的各縣市土地公告現值統計,六都中以桃園市平均調漲率6.34%居冠,所以王老太太要取得王老先生持有一輩子且未移轉的黃金店面,可以從公告現值發現,該筆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定非常高,如果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恐怕相當可觀。 如王老太太選擇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舉看似有節稅效果,但黃品瑜提醒,這也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當下次移轉土地給第三人時,須以王老先生民國50年間「第1次取得土地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就會非常高。 倘若真要找出比較好的方式,黃品瑜分析,王老太太可以選擇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然於繼承時須繳納遺產稅,但如之後土地再行移轉給第三人,就可以直接以民國114年「繼承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即可適用較低稅率,稅額便會相對較低。 簡單來說,王老太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然於第一時間可以節省遺產稅,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或移轉土地時,須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從本文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在選擇如何傳承不動產時,確實應仔細評估並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既能收下前人心意,又不讓在世的家人承受過多負擔。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2月號

配偶遺留不動產怎麼繼承最有利?關鍵差在「公告現值時間點」,別讓土增稅翻倍漲

【我們想讓你知道】 不動產轉讓,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丈夫遺留店面 老婦想省稅險誤踩地雷 王老先生一生以小餐館為業,今年過世並遺留下一筆於民國50年間,在桃園市精華地段買下的黃金店面。王老太太聽聞若配偶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另一半留下來的財產,就可以不用繳稅,如果選擇以「繼承」取得店面,因為自己儲蓄不多,面對高額的遺產稅還得麻煩3個子女幫忙,但不希望給孩子添麻煩。 王老太太打算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王老先生留下來的財產,期望免繳稅,豈料託人專業試算後發現,恐怕還得繳更多稅。 從古至今,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影響亞洲人,多數民眾累積財富後就想購置不動產,且依照傳承的精神,先人辛苦累積的土地、房屋等財富,也會想要留給自己的下一代或是心愛的另一半。 但不動產移轉,不論是買賣、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如何在承繼不動產時做好評估,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定,遺產於繼承時應課徵「遺產稅」,而《土地稅法》第5條之1明定,土地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又如已課徵遺產稅者就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就不會適用課徵遺產稅。 另須注意的是,上述兩種稅目的稅率不同,遺產稅的稅率級距是10%、15%、2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級距,如為自用住宅統一是10%,但如為一般稅率則是20%、30%、40%,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明顯較高,如須擇一適用時,便有好好評估哪一種稅目比較優惠的必要。 以不同方式取得土地 再出售時土增稅差異大 黃品瑜指出,案例中王老先生的桃園店面繼承課稅案件,因不論是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課稅稅基計算基礎均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但採用「繼承」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計算稅金時對於土地公告現值的認定時間點就會有所不同。 依據內政部2025年1月1日更新的各縣市土地公告現值統計,六都中以桃園市平均調漲率6.34%居冠,所以王老太太要取得王老先生持有一輩子且未移轉的黃金店面,可以從公告現值發現,該筆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定非常高,如果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恐怕相當可觀。 如王老太太選擇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舉看似有節稅效果,但黃品瑜提醒,這也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當下次移轉土地給第三人時,須以王老先生民國50年間「第1次取得土地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就會非常高。 倘若真要找出比較好的方式,黃品瑜分析,王老太太可以選擇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然於繼承時須繳納遺產稅,但如之後土地再行移轉給第三人,就可以直接以民國114年「繼承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即可適用較低稅率,稅額便會相對較低。 簡單來說,王老太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然於第一時間可以節省遺產稅,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或移轉土地時,須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從本文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在選擇如何傳承不動產時,確實應仔細評估並選擇最優惠的稅金,既能收下前人心意,又不讓在世的家人承受過多負擔。

父母留房產給子女,贈與、買賣、繼承怎麼選才能不多繳稅?慎選代書避免稅從 20 萬變 100 萬!

根據內政部全台房屋贈與、拍賣、繼承的移轉量顯示,全台房屋「贈與」移轉總數這十年來大致維持在 4.4 萬戶上下,數量從 100 年起逐年遞增,104 年達到高峰,105 年後快速減少並保持在 4.2 萬- 4.5 萬棟的穩定數量。 文/陳盈蓉 而房屋「繼承」數量則從 100 年起「逐年遞增」,迄今走向未變,去年更隨著房價向上,繼承數量持續增加,顯示「繼承」漸成長輩房產移轉的主流。不過贈與、買賣、繼承這 3 種不動產移轉方式,課稅制度大不相同,父母房產想給子女,若用錯方式,這之間恐繳高額稅金,對此,究竟這三種房產轉移方式,差異在哪? 一、不動產移轉方式 1.贈與 從「贈與」得到的不動產,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主要稅負有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等,雖然免稅額有調漲到 244 萬元,但民眾仍要繳納適用一般稅率 20%~40% 的土地增值稅。 另外,贈與稅所認定的房產價值,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但自 2016 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父母安排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必須同時注意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因為算法不同,有可能會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建議事前一定要好好精算。 2.買賣 父母要將名下不動產賣給子女要注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都要向贈與人( 出賣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且要注意子女的收入、購屋金流、保證人等情狀,避免子女沒有支付價款的能力(扛房貸)、挑錯人當小孩的保證人等問題發生,這樣就會被國稅局認為是「假買賣真贈與」,追討課徵贈與稅。 3.繼承 以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以稅負來說,可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基本上只需負擔「遺產稅」,且今年免稅額還提高到 1,333 萬元,同時還有六大扣除額,相比下來比較省稅,但沒注意好算法,同樣也是會面臨高額房地合一稅問題。 二、慎選代書協助處理 由於房屋是總價高的產品,買賣過程細節繁瑣,一般民眾通常都會找代書協助處理,而現在國家考試明定代書正式名稱為「地政士」(坊間仍通稱代書),主要除了負責做簽約見證人外,也會負責買賣雙方相關稅務之事,同時也會代理處理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項業務。 案例分享:贈與後再繼承 信義房屋公益忠明店專員曾志凱分享案例,有一名住在美國的屋主,委託信義房屋處理在台房屋出售事宜,該房屋是屋主的外婆於 105 年移轉給媽媽,媽媽過世後再繼承給女兒(屋主),同業特約代書在計算稅負時,以為當時屋主的媽媽是用「繼承」取得,所以當女兒(屋主)再繼承該屋出售時,同業預計只需繳 20 萬的稅。 但經由信義房屋專職代書精算後,發現當時外婆其實是用「贈與」的方式移轉房產給媽媽,導致媽媽取得不動產的成本很低,屋主出售房屋會被課高額房地合一稅,真實稅負金額是 100 多萬,如此成功地幫客戶發現稅負計算差異,正是因為信義房屋有專職代書。 信義房屋的代書同仁都非常謹慎與細心,與同業代書最大差別在於,同業代書多是特約代書,不見得會看得那麼細,更不可能替消費者把關,因此很有可能發生「屋主認定價格與實拿價格的差異」之爭議,但信義房屋的代書因是專職的關係,會察覺可能的風險,並於第一時間和業務聯絡,請業務去與客戶溝通,是第一線業務最強大的後盾,也是客戶最值得信賴的品牌。

變更要保人給配偶也可能被課遺產稅?保單繼承5大地雷,一踩就被國稅局盯上

【我們想讓你知道】 以保單規劃傳承,既能節省遺產稅又可完整過繼資產。不過,投保時有許多眉角需要注意,像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如何安排,又有哪些情況會被國稅盯上,有5大核心問題務必留意,千萬別節稅不成反被罰! 文/李瑞瑾 保單傳承5大核心問題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同一人 遺贈稅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依照條文規定,只要父母在生前投保壽險,並把受益人填寫為自己的小孩及配偶,如此一來保單價值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可以達成無痛移轉目的。不過,許多民眾為了保障家人,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直到後來才發現這樣安排會有遺產稅問題,便急著變更要保人。如果保單價值逾220萬元,超出部分會被課徵贈與稅,就算未超過220萬元,未來也可能有遺產稅問題(詳見四、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二、受益人少填「法定繼承人」 填寫受益人沒有問題,民眾都會填寫至少一名最想照顧的家人,又或是將配偶、子女一一列出,但無論填了多少人,都別忘記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有些時候意外來得措手不及,很可能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因故同時去世,又或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離開,這時候如果受益人欄位沒有填寫「法定繼承人」,這筆保單就是「無指定受益人」的保單,會變成遺產納入課稅範圍。 三、狂踩實質課稅地雷 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要是有重病或帶病投保、躉繳保費、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或密集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費等特徵,國稅局就會認定民眾有意透過保險避稅,屆時不僅保單價值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甚至可能背上一筆罰鍰。 四、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國稅局允許民眾合法節稅,主要有二種方式,一是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免稅,二是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但為了防止民眾規避遺產稅,又規定贈與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7類特定親屬包含以下,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 ・父母 ・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的配偶 ・祖父母 針對這些對象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時不需要計入贈與總額或是免稅,但只要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2年內死亡,死後這些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贈與,要小心也會惹上遺產稅麻煩。 五、保險金逾3330萬元,受益人沒報所得稅 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中(不含健康險和傷害險)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不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免稅。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記得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無論如何,想要做好傳承規劃一定得「盡早安排」,否則就算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設定得宜,但只要踩到2年內變更要保人、實質課稅原則等地雷,所有的規劃將徒勞無功。不想遭國稅局盯上,除了早點開始準備,找到專業的保險人員協助也很重要,尤其保單金額龐大的申報案件,更會被國稅局加強核查,民眾在投保時更需要謹慎。 買保險不吃虧,就要靠自己: ・蕭淑慎 直播罹癌經歷,重點不在花多少錢 買保險!而是買保險 賠給你多少錢做治療! ・一張保險保全家!善用「附約」增加保障權益,還能節省保費支出! ・你有本錢生病嗎?健保自費項目越來越多,一張醫療險夠嗎?投保 6 策略 一次盤點! ・繳了上萬元保費,車禍竟不理賠?專家解釋:投保前 先搞懂車險類型、最佳投保順序,保對險 CP 值才高! ・騎機車跟汽車對撞死亡,他保的「駕傷險」竟不賠!這 2 種駕駛人傷害險理賠差很多... 一張圖就懂! 本文由 好險網 授權轉載,原文 於此 ( 圖:shutterstock / 責任編輯:chou )